11月15日,記者從省委依法治省辦獲悉:為規(guī)范全省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工作,充分發(fā)揮法律顧問作用,該辦制定《陜西省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工作評價暫行辦法》,用于全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工作的評價。
“我們通過省級統(tǒng)抓、分級負責,重點評價黨委和政府履行領導推動職責、黨政機關履行日常管理職責以及法律顧問履行服務保障職責情況。評價結果分為優(yōu)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省委依法治省辦秘書處負責人介紹。
《辦法》明確,黨委和政府履行領導推動職責的評價工作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實施,主要聚焦組織領導、制度推行、作用發(fā)揮等方面進行評價;黨政機關履行日常管理職責的評價工作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實施,從組織領導、推進全覆蓋、管理機制、作用發(fā)揮4個方面綜合評定;對黨委和政府履行日常管理職責的評價,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評價其領導推動職責時一并進行,評價內(nèi)容與評價黨政機關履行日常管理職責內(nèi)容一致。評價黨委和政府、黨政機關履行職責情況可以采取書面評價或者實地評價的方式開展。黨委和政府、黨政機關履行職責的評價結果將被納入法治建設考核評價體系,作為法治建設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jù),由組織實施評價工作的司法行政機關報送同級黨委法治建設議事協(xié)調(diào)機構的辦事機構,協(xié)商確定所占分值比例。
對法律顧問履行服務保障職責的評價,《辦法》規(guī)定由聘用法律顧問的黨政機關組織實施,可采取述職評議等方式開展,評價結果作為黨政機關續(xù)聘、使用、獎懲法律顧問的重要依據(jù)。法律顧問被評為優(yōu)秀等次的,可以優(yōu)先聘用;被評為基本合格等次的,將教育引導其改進和提升工作;因存在“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黨政機關安排的相關任務”等情形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將予以解聘,并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備,3年內(nèi)各級黨政機關不得聘其為法律顧問。
《辦法》要求,相關評價工作應于每年12月1日前完成,組織實施評價工作的司法行政機關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本年度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工作情況和評價情況。
(記者 陶玉瓊)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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