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各地建設用地需求日益旺盛,耕地保護形勢十分嚴峻。因此,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和節(jié)約用地制度,堅決守住耕地保護紅線和糧食安全底線,應成為耕地保護工作的重心。
目前大部分地區(qū)建設項目占用耕地時,普遍把耕作層土壤作為一般的土料來使用,作為填埋用的廢土,十分可惜。土壤耕作層作為耕地的重要組成部分,能滿足農作物生長吸收養(yǎng)料,是非常寶貴的資源。在經(jīng)濟高速發(fā)展,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越來越多的情況下,如何充分利用耕作層土壤,把它運到適當?shù)牡胤饺?,重新造地,造福人類,是刻不容緩、意義重大的工作。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其中,“可以要求”屬于彈性管理,沒有強制性,面對好不容易到手的招商引資項目,各級地方政府普遍不愿意就此提高用地門檻或增加用地成本,由此造成了耕地資源的浪費。
為了落實耕地保護的基本國策,建設項目占用耕地前應先將耕作層表土剝離,具體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是按照“誰占用,誰保護,誰補充”的原則,由占用耕地單位按批準的方案負責耕作層表土剝離與保護利用的實施工作。政府在招掛拍建設項目用地時,提前告知參拍單位必須將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層無償提供給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并集中運送到指定地點,等待使用。
二是用地單位在辦理建設項目用地使用許可證前,必須與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用地項目表土剝離協(xié)議》,并按使用面積繳納保證金。國土部門強制其在建設前采取剝離耕作層表土的辦法,以保護利用耕作層表土。
三是國土部門應指導施工單位將剝離的耕地表土,運到指定整理土地上,確保新開發(fā)整理耕地的土壤肥力。
五是建設用地單位待耕地表土剝離且運到目的地后,憑國土部門的驗收證明,領取保證金。這樣就能使耕作層表土得到可持續(xù)利用,既保護了耕地又促進了農業(yè)發(fā)展,為農業(yè)增效、農民增收提供保證。
(作者供職于民盟榆林市委會)
編輯: 羅亞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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